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10
  •  浏览量:803
      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扶贫济困的原则,让有困难的人得到及时资助。通过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慈善捐款,建立“侨心居”、“光明之行”、“扶贫助学”等侨心慈善事业载体,推动侨心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规范基金会基金的运作,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募集

  ㈠  募集原则:基金会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坚持自愿、无偿捐赠,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募集的资金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㈡  基金来源: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侨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㈢  接受捐赠种类:各种货币、医疗用品、教学设备或其他物资。

  ㈣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口头或书面提出的捐赠意愿。

  2、重大捐赠和事项报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接受捐赠计划和拟开展的捐赠项目报秘书长批准。捐赠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报副理事长审批并知会全体理事;捐赠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并知会全体理事。

  3、签订资助意向书或协议书,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4、收到捐款后,由基金会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

  ㈤  捐赠回报

  1、荣誉证书和荣誉卡:个人捐赠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单位捐赠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人民币以下的,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赠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2、荣誉职务:捐赠价值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为荣誉理事;捐赠价值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或单位法人代表,可聘为荣誉副理事长;捐赠200万元以上的,可聘为基金会荣誉理事长。

  3、捐赠仪式或宣传:对捐赠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4、捐赠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和企业,在其资助的“侨心居”建设点,树立“功德碑”座并安排访问看望受助人。

  二、基金运作

  ㈠  运作原则

  遵循合法、安全、稳妥、有效的原则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㈡  增值途径

  基金会的基金除固定存放于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投资活动。

  ㈢  审批程序

  使用基金购买国债,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审批。

  三、基金使用

  ㈠ “侨心居”工程、“光明之行”医疗项目、“扶贫助学”资助项目和《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合章程》允许的其他资助项目。

  ㈡  使用原则
  集体研究,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尊重捐赠人意愿,单独核算,“一对一”专款专用。

  ㈢  补助条件

  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灾民无力重建的贫困家庭,经当地政府核准后予以补助;农村贫困户、华侨农场贫困归侨的危房改造,经省扶贫办和当地政府核准后予以补助;贫困学生的助学补助;章程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扶助补贴。

  ㈣  补助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特殊情况下,在规定的补助比例范围内,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但每个人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㈤  审批程序和手续

  1、流程

  受助人提出扶助申请——当地政府确认——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基金会项目总监提出实施方案——发出资助金通知书——受助人签收资助回执。

  2、一次性补助1万元以下的,报秘书长审批;1-5万元人民币的,报理事会长审批;一次性补助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报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对违反上述程序的,基金会办公室应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以欺诈、伪造、夸大、冒名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或将救助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核实,全数收回所发救助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㈥  其他使用范围

  1、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所需的费用;

  2、支付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支出等。

  上述开支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支出数控制在基金会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以内。基金会的日常开支在预算项目及预算控制数内的,由秘书长审批;在预算项目及预算控制数外的,由负责部门编制支出项目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批准。重大事项支出经理事会审批。

  四、财务工作

  ㈠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配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独立进行会议核算。

  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㈢  基金会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和办清交接手续。未办妥离任审计和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㈣  基金会每年度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侨办备案。

  ㈤  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季度须向秘书长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理事会和省侨办报告一次基金收支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侨办、民政厅报告一次上年度的基金收支情况。

  ㈥  基金会的有关收入,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依法纳税。

  ㈦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资料,依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装订,定期移交省侨办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㈧  适当时期向主要捐赠人通报基金捐助项目的情况。

  五、监督机制

  ㈠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

  ㈡  自觉接受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㈢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提供基金募集和管理、项目支出的情况。

  ㈣  不定期在广东侨网和有关宣传平台登载救助项目和捐赠人的情况。

  ㈤  每年定期向省侨办、省民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㈥  本办法由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㈦  本办法自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

上一篇 : 财务管理办法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