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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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障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规范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人员具体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四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申报依法纳税。


(三)负责基金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清算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账、并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报理事长审批。


(五)负责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工作。


(六)负责基金会所有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收支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核算,基金会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基金会经费收入主要来源


(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侨资企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与捐赠人约定从捐款中提取的工作经费;


(三)银行存款利息,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所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 基金会收到捐款应按规定出具专用票据,并分别记账,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基金会拨出的捐款,已签订协议的,经办人填报《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呈批表》、《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拨款审批表》,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由财务人员办理捐赠汇款;没有签订协议拨出的捐款,应同时附相关情况说明,按上述流程办理。


第九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税务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按规定申购、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第十一条 加强出差审批管理和差旅费报销审核,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办公杂费等开支,要坚持节约的原则。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差旅报销单》,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计审核报销凭证,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购买办公用品、市内交通费用、邮政快递、接待、出差等)要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办人要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初审,由会计审核报销凭证,报理事长审批;如涉及理事长的费用报销,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才能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收支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必须折算为人民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收取的现金应当日交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由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本,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借款必须如实填写借支单,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提前通知财务做好提款准备,才能借款。


第十八条 没有正式报销凭证的支出,不能给予报销。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如实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或者发放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领用支票须事先经过理事长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发票、收据不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支票使用后,应在3天内到财务报账。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


第二十三条《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应妥善保管,每年按规定核销申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印鉴“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签章由两人分开保管,分开存放。


第七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待经费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侨胞、务实节俭、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基金会实际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接待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陪同人数。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的接待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加强对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把关。


第二十八条 宴请要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对基金会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及联系捐赠的慈善人士或因公务需要等,经理事长同意可安排接待。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接待标准的,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费用报销手续


接待结束后10天内,经办人要凭合法、真实的票据填制《费用报销单》,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再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宴请重要侨领、慈善人士等重要团组,参加宴请人数根据礼宾要求安排。来宾5人以内的,基金会陪同人数原则按3人以内安排;来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基金会陪同人数按2:1安排。


第三十一条 陪同重要侨领、慈善人士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省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配备2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档案和固定资产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编制收付款凭证、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需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支出明细表》,上报秘书长、理事长。基金会监事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由基金会监事长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按照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章程》执行。



 
                                                                                          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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