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09-27
  •  浏览量:818


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增强内部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本会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第五条 本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六条 劳动合同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二)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正式录用,试用期考核合格者需填报个人履历表及提供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存档。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购买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入职培训

 

第七条 入职培训

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和制度、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试用期间,需考察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技能培训

基金会员工,均有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安排员工参加各类专项培训。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九条 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定,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计发,补贴部分主要为通讯、公杂、伙食、交通补贴。

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员工生日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慰问品,但发放标准不能超出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一条 加班将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工资。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安排补休,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五章 考勤与休假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

实行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7小时。

上班时间为:8:30--12:00,14:00--17:30。

员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 休假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关于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员工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请假

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不能提前填写书面申请的,应当电话请示批准,并在休假后补交书面请假单。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理事长批准后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以员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工作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应用能力。

勤:是指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问题。

(二)具体形式:组织考核与自我考核相结合,先由个人自评,再由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根据其表现加具考核意见。

(三)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受到捐助方或受助方表扬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由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秘书长核后由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处理方案由部门提出报秘书长核后由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体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离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提交书面辞职信,经理事长批准后,离职员工填写工作移交表,工作移交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办及未了事项、主管之财务及事务、公有财物”。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离职。

(一)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员工须提前7天通知。

(二)合同期内申请辞职的员工须提前30天通知。

第二十九条 在试用期内经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经评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

                                    2020年12月

上一篇 : 项目管理办法 返回列表